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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9-17 新闻来源:www.gdiso.cn 浏览次数: | |||
1、在“范围”内指出,导入食品安全管 理体系的目的可包括需要展示其控制 食品安全危害的能力,以持续提供安 全的最终产品,满足签约客户和适用 的、规定的食品安全要求;证实与食 品安全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一致 性。 2、在“食品安全方针”中规定,组织的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食品安全方针符合 与客户商定的食品安全要求和法律法 规要求。 3、在内部和外部沟通方面,包含法律法 规和其他要求。这个标准明确要求, 记录来自顾客及主管部门的所有与食 品安全有关的要求,保持获取外部要 求和内部交流的动态更新,并输入到 管理评审。这就要求组织必须建立外 部沟通的渠道和内部沟通的方式,定 期进行交互式沟通。 4、当选择和设计前提方案时,组织应考 虑、利用与已有设计预先方案适宜的 信息(如法规、客户要求、指南、法 典原理和规范标准、国家或行业标 准)。目前,我国发布的各行业及出口 卫生规范属于基础设施和维护方案的 范畴,都属于法规要求,必须纳入食 品安全管理体系。 5、产品特性的描述。对原料、辅料和产 品接触材料的产品描述,包括化学、 生物和物理特性,配方辅料的组成(含 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产地,生产方法, 交付方式(含包装和贮存条件),使用 或加工前的处理和(或)准备,涉及 食品安全的接受准则或与其预期用途 相应的采购原料和辅料的规范。对最 终产品的特性描述,包括产品名称或 类似的标识,组成,与食品安全有关 的化学、生物和物理特性,预期的保 质期和贮存条件,预期用途,包装,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识,搬运、准备 和使用说明书,分销方式。组织应识 别与产品特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 品安全要求、将其作为产品描述的输 入,将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流程图 作为危害分析的输入。 6、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是危害识别的 输入之一。针对每个确定的食品安全 危害,对最终产品食品安全危害的可 接受水平均应尽可能予以确定。确定 的水平应考虑现有法律法规的要求、 顾客对食品的安全要求、产品的预期 用途。 7、组织为确保识别产品批次及其与原 料批次、加工和分销记录的关系所建 立的追溯性系统,应符合顾客和法律 法规的要求,特别是与产品标签有关 的要求。 8.对照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 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 前进行校准或检定。有关监视和测量 装置的法律法规要求是定期校准或检 定的输入。 9.内外部沟通包括对适用法律法规的 沟通,应将其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组织的食品安全小组应定期评价和评 定顾客反馈,包括食品安全的抱怨、 内审的结果、验证活动分析的结果, 从而为体系的动态更新提供输入。验 证结果的评价可基于对最终产品样品 的测试,因此样品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法规要求。 五、风险控制理论在食品安全 管理体系中的体现 这个标准在“应急准备和响应” 中规定,最高管理者应考虑能够影响 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的潜在紧急情况和 事故并表明如何管理,结果应包括在 管理评审的输入中。首先,组织应 识别潜在事故、紧急情况和事件,如火灾、 洪水、恐怖活动、人为破坏(如投毒)、 能源故障(如停电)、环境污染、新的危 害的出现或由于商业风险的识别,组织应 策划应急准备和响应措施,包括人力资 源、基础设施、应对程序等。必要时,尤 其是实际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之后,应评 审和修改应急准备和响应文件。 在这个标准中,风险控制还体现在产 品召回的要求方面。7.9.5 条款规定,为 确保已被确定为不安全的受影响批次的 最终产品在交付后能够及时、完全地召 回,组织应建立、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 以通知相关方(如权威机构、消费者)。 应将产品召回的原因、范围和结果报告最 高管理者,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组织 应通过使用验证试验、模拟召回或实际 召回等方法,验证召回方案的有效性。 产品召回的有效性必须以有效的、可追 溯的系统为基础。7.9.2 条款规定,组 织应建立可追溯性系统,确保识别产品 批次及其与原料批次、加工和分销记录 的关系。追溯性系统应能够识别从直接 供方的进料和最终产品分销到直接分 销方的情况。追溯性系统的详略程度应 当考虑可能发生的召回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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